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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文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25-01-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工作报告


——2025123日在文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上

文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 沈建桦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4年工作回顾

2024年,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3815”战略发展目标和系列三年行动,全面实施“强州府”行动,强化法律监督,突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持续擦亮检察机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鲜明政治底色,持续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为文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一、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高质效履行检察使命

(一)有力维护高水平安全。全力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文山建设,审查逮捕各类刑事犯罪458人,起诉1003人。扛牢强边固防政治责任,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刑事犯罪,起诉涉邪教、偷越国边境、走私等犯罪41人,起诉“7·17”涉缅北电信诈骗案22人。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加强命案防控工作,深入开展“强防控、化矛盾、护稳定”专项治理,从严惩处严重危害群众安全感满意度的杀人、伤害、涉黄赌毒、抢劫等侵犯人身财产安全犯罪186人,推送命案防控线索4条。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以“三个善于”推动轻罪治理,依法从简从快办理醉驾、掩隐、帮信等轻罪案件200件,探索运用赔偿金提存制度办理案件2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办理案件760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620人,服判率93.81%,有效减少社会对立。强化检察反腐败工作,办理职务犯罪案件18人,审查起诉行受贿案件12人,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环境。

(二)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促高水平安全,以高质量司法推动高质量发展,抓实“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两个专项行动。聚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办理非法集资、合同诈骗、洗钱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41件,办理涉企案件24件、知识产权案件1件。在高新产业园区开展30余家企业参加的“护企主题沙龙”,送法进民企7次,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落细落实护企措施。聚焦民生关切热点和难点问题,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农村消防安全、“检察公益守护和美乡村”、农村闲置校舍国有资产、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检察专项监督。依法起诉袁某某、雷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0余万元案等烂尾楼整治刑事犯罪7人,守护好群众“钱袋子”。依法起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33人,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办案中注重追赃挽损,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300余万元,办理的“10·10”非法采矿专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00余万元。办理支持起诉案件57件,助力劳动者讨薪70余万元。出手整治占用市政道路修建停车厂侵占国有资产影响周边居民出行等问题,提振公民推动法治建设的信心。

(三)用心办好检察为民实事。持续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保护,审查逮捕涉罪未成年人38人、起诉44人,附条件不起诉12人,相对不起诉17人,开展精准帮教21人,未成年人犯罪同比下降28.3%15.38%。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捕26人、起诉28人,开展关爱救助8人,支持被侵害的未成年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6件。与乡镇(街道)建立未成年人“两令”督促落实协作机制,制发“两令”44份,向行政管理部门、乡镇(街道)推送案件监督线索33件。聚焦“利剑护蕾”专项行动,推动整治出租屋和旅馆酒店、KTV、文身店等涉未成年人安全隐患重点场所,办理未成年人综合履职案件12件。持续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法治副校长”“法治班主任”送法进校园75次,惠及师生24000人次。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信访“五个法治化”,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检察长包案办理信访案件9件,46件信访100%按期办复,无涉检进京、赴省上访案件。做优“检察+”多元救助,救助刑事被害人24人,发放司法救助金26万元,以“有力”检察展现司法“温度”。

二、坚持法治担当、强化监督,高标准提升检察质效

(一)提质增效做优刑事检察。加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推动驻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侦查监督与协作办公室规范化运行,提前介入引导公安侦查34件,监督立案3人,监督撤案42人,纠正漏捕漏诉20人。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提出刑事抗诉3件,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8次。加强与市监委衔接协作,提前介入市监委调查案件14件,依法移送案件线索5件。深化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健全数据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与市场监督管理、民政、人社等部门共享数据400余万条,移送行政处罚案件33件。深化刑事执行“派驻+巡回”检察监督,对市看守所、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全覆盖,发现问题8个,纠正违法48件次,纠正脱漏管1人,发出检察建议5件,依法规范刑罚执行行为。

(二)稳健有力做强民事检察。持续加强对民事生效裁判、审判、执行活动全流程监督,办理各类民事监督案件105人,其中,民事审判监督案件15件,提请抗诉1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民事执行监督案件22件,民事支持起诉51件,上级交办提办案件17件,发出检察建议37件,采纳36件。

(三)主动担当做实行政检察。依法促推法治政府建设,办理各类行政监督案件93件,其中,行政审判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3件,行刑反向衔接案件80件,监督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30件,采纳率100%。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案件2件,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发出检察建议5件,采纳率100%,有力有效推动依法行政。

(四)精准规范做好公益诉讼检察。聚焦公共利益保护,立办公益诉讼案件52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3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件。通过诉前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32件,诉前整改率100%。落实生态修复补偿机制,追缴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金101.45万元,用心守护“公共利益”。

三、坚持守正创新、能动履职,高水平推进检察治理

(一)着力深化诉源治理。持续跟进落实最高检一至十一号检察建议,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和问题,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8件,采纳率100%,实现“办好一案、规范一类、治理一片”。持续深化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以精准普法助力脱贫攻坚成果巩固和乡村振兴,24名“法治副村长”、普法工作队员开展“送法进乡村”38场次,开展“一老一小”关爱帮扶29人,助推“1552治理模式取得实效。拍摄《青春无“痕”》《盘龙河畔“检察蓝”》等宣传片12部。未成年人帮教《倾注关爱 挽救团伙罪错少年——检察机关分级干预矫治罪错未成年人案》获评云南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二)着力强化“数字检察”。深入贯彻落实“数字检察”战略,组建数字检察工作专班,运用大数据监督拓展“四大检察”监督提质增效,运用数据监督成案45件,数字检察工作位居全省前列,成为全省唯一一家被最高检表彰的“数字检察”模型应用工作表现优异检察院。清欠智慧检务项目债务1030.66万元,“两房”建设债务全部清结,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筑牢根基。

(三)着力优化检察管理。聚焦最高检一体抓实“三个管理”要求,持续推进检察改革。优化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畅通内部案件协同、线索分流等一体履职工作机制,实行刑检大轮案984件,线索移送42件,全面推进“全科检察官”培养锻炼,落细落实司法责任。强化业务数据分析研判运用,以“案件管理月”为契机,深化案件精细化管理,开展案件流程监控18件,评查案件109件,提升检察管理质效。

四、坚持政治引领、强基固本,高要求夯实检察根基

(一)强化政治能力建设。抓实“第一议题”“三会一课”等学习教育,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深入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以高质效党建引领高质效履职。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向市委、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重大案件14次。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检察新媒体阵地建设和管理,妥善处置涉检网络舆情,向上级报告重大敏感案件、“三同步”预案98件次。

(二)强化专业素能建设。落实“人才强检”战略,加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和后备干部培养,遴选员额检察官4人,选任干部4人,引进法学专业人才3人。加强政治与业务融合培训,组织检察人员参加各级各类培训477人次,邀请最高检重罪检察厅4名专家到院开展公检法办案人员同堂培训。以“全科检察官”培养为目标,强化业务实训、岗位练兵,结合全员轮案机制,组织开展案例讲评、检察官讲办案故事、业务辩论赛等9次。在文山市首届“文笔塔”杯法治辩论赛中斩获冠军。3名检察官获评“云南省调解能手”“文山州法治先进个人”“市级七乡标兵”。

(三)强化检察作风建设。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支持配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常态化排查整治顽瘴痼疾。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办案“三个规定”,填报重大事项51件。认真落实抓工作“三部曲”要求,运用四种形态提醒教育1人。配合做好省委巡视整改工作,市委政法委政治督查反馈问题全部整改完成。

(四)强化检察文化建设。坚持“文化润检”,推动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持续推进“清廉机关”建设,注重将常态化警示教育与廉政家访、谈心谈话相结合,推动育廉养廉168人次。关注检察人员身心健康,聘请专业心理咨询机构为全体检察人员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开展心理专题辅导8240人次。强化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助推检察人员司法理念变革,涵养蕴育“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新时代检察精神。未成年人“一站式”综合保护服务中心、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检察文化长廊均建成投用,营造浓郁检察文化氛围。

五、坚持践行民主、阳光检务,高站位自觉接受监督

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向人大专题报告醉驾案件办理情况,高标准办结代表、委员意见建议38件。优化检务公开,打造“阳光检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检察开放日、公益诉讼整改“回头看”136人次,参与公开听证46件、监督办案48件。开展“检教同行 共护成长”、“检察护企”等主题检察开放日6次,350人走进检察、倾听检察。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阅卷308次,案件信息查询418件。

各位代表,一年来,市人民检察院以高质效法律监督推进平安文山、法治文山建设取得较好工作成绩,得益于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市政府、市政协大力支持和社会各界关心和帮助。在此,我谨代表市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对标新时代新要求,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司法理念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一体抓实“三个管理”还有差距;二是法律监督能力与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新期待还有差距;三是人才培养力度还需加大。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难题、解新题、答好题。

2025年工作安排

2025年,市人民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一体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市委和上级检察院决策部署,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以“州府作为”践行“文山之干”,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平安文山、法治文山建设。

一、在强化政治引领实践中再上新台阶

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全面深化检察改革和实践,找准检察履职的切入点、着力点,不折不扣把党的决策部署落实到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全过程各方面。坚持干字当头,紧扣中国式现代化履职尽责,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以实际行动诠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二、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中彰显新担当

紧扣检察职能,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锚定“3815”战略发展目标和“强州府”行动,充分发挥检察力量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作用,有力维护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刑事犯罪,不断深化命案防控攻坚。深入开展“强防控、化矛盾、护稳定”专项治理,推动“1552”基层治理模式走深走实,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检察监督服务保障作用。持续深化“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行为实行同罪同责同罚,积极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从严打击金融犯罪,有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在深化“检护民生”中展现新作为

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强化刑事和解、支持起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加强和完善一站式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工作,以“如我在诉”办理好每一个案件。畅通检察信访申诉渠道,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深化涉检信访矛盾源头治理,完善检察环节诉讼权利保障,规范开展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工作。深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综合治理,推进“六大保护”落细落实。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提升检察建议刚性和质效,着力推进文山市基层社会治理,更加有力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

四、在精耕拓展法律监督中取得新成效

找准强化监督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深化研究运用“三个结构比”,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落实到每一名检察人员、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办案环节,一体落实实体、程序、效果要求,实现有力监督、有效监督。严守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履职,守牢履职边界,全面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全流程监督;围绕民事生效裁判监督重点,强化虚假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围绕做实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要求,深化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聚焦“公益保护”持续抓实公益诉讼检察法定领域办案,有针对性提升公益诉讼“可诉性”,着力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五、在精技强能从严治检中亮出新形象

聚焦严格公正司法,下大力气推动检察机关自身改革和发展。坚持深化检察改革,持续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数字赋能,围绕最高检“一取消三不再”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管理,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检,持续巩固深化主题教育、党纪学习教育成果,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检,强化检察作风和素能建设,培育廉洁检察文化,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如我在诉,念兹在兹。新的一年里,市人民检察院将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决落实市委工作部署和本次大会决议,干字当头、挺膺担当,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文山实践新篇章!







名词解释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见报告第1页倒数第9行):是指最高检党组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重要指示交出的检察答案,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检察机关要在办案中加强法律监督,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要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7.17”涉缅北电信诈骗(见报告第1页倒数第1行):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打击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有力遏制此类犯罪持续高发态势,并始终把追赃挽损贯穿办案始终,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体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缅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时的专项行动名称。

“三个善于”(见报告第2页第5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高质效办案提出的新的重要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三个善于”即“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轻罪治理(见报告第2页第5行):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总体明显减少,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大幅攀升,占较大比例。近年来检察机关主动适应犯罪结构新变化和犯罪治理新形势,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充分考虑具体案件的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依法做到“宽严有据、宽严有度、宽严相济”,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在轻罪治理中的功能作用。

赔偿金提存制度(见报告第2页第7行):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具备赔偿能力,但因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或矛盾激化等原因暂时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表示赔偿意愿并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提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检察机关将该情节作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不起诉决定或提出从轻量刑建议等重要考量因素的工作制度。该制度旨在保障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赔偿,同时也有利于刑事和解,减轻司法负担。

认罪认罚从宽(见报告第2页第7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

两个专项(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12行):是指最高检2024年部署开展的“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两个专项行动。“检察护企”专项是指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保护,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4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决定自20242月至12月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并明确了专项行动的14项重点工作举措。“检护民生”专项是最高检部署20242月至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专项行动,围绕就业、食药、社保等民生热点以及劳动者、消费者、妇女等重点人群,聚焦一个地区、一类人群、一个行业等突出问题,重点加强民生司法保障,运用法治“力度”切实提升民生“温度”。

支持起诉(见报告第3页第1行):是指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见报告第3页第5行):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两令”(见报告第3页第9行):是指《督促监护令》和《家庭教育令》。《督促监护令》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存在监护缺失、监护不当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依法向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文书。《家庭教育令》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向监护人发出要求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法律文书。

信访“五个法治化”(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9行):是指在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进程中的五个关键方面,即预防法治化、受理法治化、办理法治化、监督追责法治化、维护秩序法治化。

司法救助(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6行):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不法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符合法定救助条件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依法给予一定货币补助的国家救助行为。

侦查监督与协作(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4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执行法律。公安机关依法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检察机关依法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协作配合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细化明确了具体措施。

行刑反向衔接(见报告第4页倒数第9行)20237月,最高检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行刑双向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通过发出检察意见,督促行政机关予以处罚并回复,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

公益诉讼(见报告第4页倒数第5行):是四中全会确立的一项改革举措,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771日正式确立。检察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在符合提起公益诉讼主体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放弃或不便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作为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等领域存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诉前磋商(见报告第4页倒数第3行):是指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就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公共利益可能受损的事实等交换意见的程序。这一程序的核心目的是通过沟通和协商,促使行政机关积极履职,从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诉前磋商坚持平等合法、自愿、效率性、公正性、灵活性原则,具有节约司法资源、提升监督效果、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良好效果。

十一号检察建议(见报告第5页第2行)202312月底,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司法办案情况,向民政部制发“十一号检察建议”,旨在推动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利用养老机构名义实施的电信诈骗、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办案中发现的涉养老机构违规违法线索和监管人员渎职线索,对涉嫌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监督立案。并联合民政、消防、卫健、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一起走访养老机构,形成养老监管系统合力。对于备受关注的老年人人身权利问题,联合民政部门探索建立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入职查询机制,从防患于未然出发,督促养老机构将曾经实施过故意伤害等危害人身权利犯罪的从业人员调离密切接触老年人的岗位。

“数字检察”(见报告第5页第12行):是指数字中国建设背景下,检察机关充分运用科技力量积极履职,深化“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数字检察工作机制,充分、深度运用大数据,最大限度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以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助力提升监督办案质效,促进检察办案更加公正、检察管理更加科学、检察服务更加精准,其根本是赋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数字赋能检察工作不仅有力提升了筛查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而且打通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发现线索困难的瓶颈,并有效提升了检察官在办理捕诉案件时发现上下游犯罪线索和漏罪漏犯的能力。

“三个管理”(见报告第5页倒数第7行):即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是最高检优化检察管理切实为基层减负,引导检察工作回归高质效履职办案本职本源,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检察实践。

“全科检察官”(见报告第5页倒数第4行):是指具备全面法律知识和实践能力,能够熟练掌握各种检察业务,独立办理各类案件的检察官。不仅在政治素质、道德素养和理论储备上达到高标准,还具备处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各种检察业务的能力。

“三个规定”(见报告第6页倒数第5行)2015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规定》)2015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内部人员过问规定》)2015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规定》)。以上三个文件统称“三个规定”。

“如我在诉”(见报告第9页第11行):是一种新的司法理念,其核心在于强调司法工作者在办案中应换位思考,就“如同自己在诉讼中”,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努力理解当事人的处境、心理感受及诉求。

“六大保护”(见报告第9页倒数第10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对未成年人保护构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保护格局。

“三个结构比”(见报告第9页倒数第6行):是指对“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这是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健全检察业务管理机制,提升法律监督规范化水平的现实需要。

虚假诉讼(见报告第10页第1行):俗称“假官司”,是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等,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处罚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托法律监督职能,着力防范、发现和追究虚假诉讼违法行为,依法审慎开展对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的监督,阻止虚假诉讼向仲裁、公证等非诉程序蔓延。

“可诉性”(见报告第10页第4行):是指某一事项能够通过诉讼途径得到解决的属性,即当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这种诉讼具有提起诉讼主体限定为检察机关,目的公益性,范围法定性,程序特殊性的特征。“可诉性”具有统领公益诉讼各办案环节的全流程性,是区分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与其他检察建议的关键特征,也是区分行政检察与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依据,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以“可诉性”提升公益诉讼案件“精准性、规范性”。

司法责任制(见报告第10页第8行):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对司法权力的有效约束和监督,对司法人员履行职责的保障和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必要手段。

“一取消三不再”(见报告第10页第9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与时俱进优化完善检察管理模式,推动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沈建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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