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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匜”铭文蕴含四重价值理念
时间:2024-04-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积极撷取中国古代经典案例中的办案理念与法律智慧,有助于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文化根基,发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鉴古明今的重要作用——

“匜”铭文蕴含四重价值理念

王斌通 耿健翔

  

王斌通

  西周时期,周公制礼作乐,创造了辉煌的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政治法律文明,中华司法呈现礼法结合的鲜明特色。相较于夏、商两朝,西周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取得了较大的进步。1975年出土于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的匜(yìng yí),是西周中晚期的一件青铜礼器。匜是中国古代贵族举行礼仪活动时浇水洗手的用具,由于这件青铜器的铸造者叫,所以专家将其定名为匜。在这件器物的内底和盖上共铸有157个字,完整记录了一起诉讼案件,是我国迄今为止保存最早的司法裁判文书,为研究西周法制的运行特点、体系架构、思想理念提供了一份翔实的史料。当然,如今的裁判文书与古代的判词在内容与结构上已截然不同,但两者在彰显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的功能上具有内在一致性,为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探究古人的法律智慧提供了别样的视角。

  “匜”铭文所见案情概况。案件的大致情节是:牧牛是一个小贵族,他向周王控告自己的上级贵族倚仗权势霸占了自己的五名奴隶。而这并非牧牛首次提起诉讼,在此之前牧牛已经控告过,当时司法官判决牧牛败诉,并让其作出誓言,将五名奴隶交给,但牧牛并未执行。审理该案的伯扬父认为,牧牛虽然违背了第一次的誓言,但本次诉讼中他愿意履行誓言并重新起誓,同时交付五名奴隶,与重修于好,这应当予以肯定。按照规定,牧牛本应被处以鞭笞一千下,以黑色布巾裹头并在面颊刺字的刑罚,伯扬父决定对牧牛免去黑色布巾裹头的处罚。在此基础上,伯扬父决定给予牧牛更大程度的赦免,将鞭笞数降为五百下,并免去面颊刺字的处罚,改为罚三百寽的铜。同时,伯扬父让牧牛发誓不再以各种大小之事相扰,若对其提出控告,则对牧牛重新处以原来的处罚。牧牛在包括在内的五名见证人的见证下,照此起誓,然后由相关人员将他的供词与誓言记录下来并完成归档,案件至此完结。

  “匜”铭文记述的裁判官判词。“匜”铭文显示,该案裁判依据主要有三:第一,违背誓言,出尔反尔。在157个字的铭文中“誓”字共出现了七次,表明“誓”在司法审判中具有重要地位,而“誓”字本意即有约束与规范的意思,由于誓的种类不同,适用的范围、约束力也不同,其中按照国家规定的制度由当事人起誓、立誓的方式,被称作“盟誓”。誓作为法律形式之一,既是司法官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重要的证据形式。该案中,牧牛违背了先誓而与争诉,是自身有错在先,应受到相应惩罚,而后牧牛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先誓,伯扬父才决定对其作出赦免,但同时又让牧牛二度立誓,并让相关人员记录了誓言的内容,为后续若再起争端固定了证据。第二,认罪悔过,积极履责。判词中先指出牧牛违背誓言、状告上级的两大罪状,并列举了牧牛的悔过行为,认为牧牛愿意遵守前约,同时向谢罪,归还五名奴隶,并再次立誓。综上构成了牧牛认罪悔过的积极表现,成为伯扬父对其从宽处理的关键情节。同时,认罪悔过并不影响牧牛二度立誓,甚至可以说牧牛的二度立誓正是考验其是否真心实意地认罪悔过,立誓同时还要有案件中其他相关当事人在场作为见证人。第三,宽大处理,从赦从轻。案件中,伯扬父两次对牧牛宽宥处理,反映出赦免作为西周司法实践中的一条重要原则,贯穿整个司法裁判活动。赦免的方式、幅度取决于认罪悔过的程度。

  “匜”铭文彰显中华司法智慧。该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案件体现的坚持依法裁判、关注程序价值、秉持明德慎罚、贯彻宽赦原则的四重价值理念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及中华司法智慧的集中体现,亦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思想源泉和文化根脉,为当代法治中国建设贡献了丰厚的文化资源和思想精华。

  第一,坚持依法裁判。西周法律对于刑罚等级、科刑轻重、主从刑相结合等重要问题大都有规定,为坚持依法裁判提供了必要条件。伯扬父作出的裁判均以相关法律为依据。首先,伯扬父指出牧牛违背前誓,并指出其依照法律所应受的处罚;其次,因为牧牛愿意履行誓言,与重归于好,满足了赦免的条件,依照法律对其从宽,且将处罚内容详细载明;最后,将牧牛二次起誓的誓言内容予以记录,使其成为日后再生争端的重要参考。

  第二,关注程序价值。西周时期虽未有向社会颁布的成文法,所谓“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但司法裁判活动亦能反映西周时期司法实践关注程序价值的客观事实。而且,当时的司法程序随着案件的难易程度呈现灵活的繁简变化。“匜”铭文所载案件因属于上诉案件,誓审程序较为复杂,第一次起誓是牧牛对自己违背先誓行为的承认,是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肯定性答复。第二次起誓是牧牛在司法官伯扬父的带领下起誓,表示对判决结果的服从。最后,牧牛的誓词还被制作成书面形式的“辞誓”,并归档保存,成为牧牛日后再度违背誓言的相关证据。

  第三,秉持明德慎罚。明德慎罚是周公等人在系统总结夏商以来治国理政得失基础上提出的法律思想。周公主张以教为先,强调教化对预防犯罪的重要作用,认为仅以残酷的刑罚并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刑罚的适用应建立在明察而得当的基础上,要求轻罪轻罚、重罪重罚,这样方可收到民畏民服的积极效果。“匜”铭文所载案件判词中细密严谨的刑等划分体现了慎罚思想对刑罚体系的深远影响,罚当其罪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社会的稳定,刑罚等级的建立是为了量刑的精准,更是为了防止刑罚的冤滥,确保“慎中厥罚”的目标得以实现。

  第四,贯彻宽赦原则。相较于殷商末期的酷刑泛滥,西周时期的定罪量刑考虑罪犯的主观动机,更加重视悔过表现,积极对其宽宥减赦,通过量刑的宽宥赦免,不仅给予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亦减少了诉讼滋生、案外生案的可能,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作用,是西周时期法制文明较前代极大进步的表现。牧牛与是上下级的关系,牧牛负有给照管牛群的职责。若是一味着眼于牧牛背离誓言,状告上级的情节,而对牧牛认罪悔过并愿意重新履约的表态视而不见,最终只会让双方的关系再无缓和的可能。

  当下“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时代命题,要求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从而服务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壮丽事业,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各方面和全过程。认真对待我国古代经典案例,积极撷取其中的办案理念与法律智慧,有助于不断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文化根基,发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鉴古明今的重要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源源不断的智识支撑。

  【作者分别为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执行院长、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本文系西北政法大学重点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XJYY202201)研究成果】


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 廖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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