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市院概况  检察动态  时事新闻  检察业务  检务公开  队伍建设  主题活动  释案说法  检察之窗  检察文化
欢迎访问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门户网站! 本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家园>>释案说法
这类“小野鸡”身份不简单 《法律风险提示函》提示您勿触“红线”
时间:2020-1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生物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后,安宁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全面、深入、准确学习领会《决定》精神,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稳妥探索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在办理案件的基础上,安宁市检察院积极创新办案方式,注重办案中发现的源头性、普遍性、社会性问题,向社会公众发出《法律风险提示函》,为预防野生动物犯罪、保护公共利益注入检察力量。

  在办理刑事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安宁市检察院检察官发现,部分村民存在对法律认识不到位、对属于保护范围的野生动物缺乏概念的情形。特别是本地称为“箐鸡”的白腹锦鸡,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属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有的村名仅把它当作“漂亮的大鸟” “小野鸡”对待,缺乏法律风险意识。

  近日,在走访当地居民、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后,安宁市检察院联合安宁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向当地村民发出《法律风险提示函》,告诉大家“箐鸡”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属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能非法猎捕、买卖、食用。同时呼吁当地村民,如果看到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向相关部门举报,大家一起行动,共同保护野生动物。

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沈建桦
检察新媒体
文山检察微博
文山检察微博
文山检察微信
文山检察微信
文山检察视频号
文山检察视频号
友情链接: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4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