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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合理权重系数?科学量化办案实绩
时间:2022-11-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和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健全检察人员考核机制成为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员额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检察人员考核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强化业务管理、提升办案质效的重要方式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下称《指引》)要求,充分发挥“风向标”“指挥棒”作用,促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业务实绩的量化在考核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而办案数量与办案难度的准确把握又是实绩量化遇到的首要问题。对于基层院刑检部门而言,应结合大数据分析的运用,科学设置案件权重系数,确保考核体系更加客观、公正,以此有效调动检察官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热情,促进刑事检察提质增效。

一是完善不同业务部门检察官分别考核机制,使刑检部门考核更加精准、有效。针对不同业务条线检察工作缺乏可比性的实际,坚持以同部门比较为原则、跨部门比较为例外的要求完善不同部门检察官分别考核的工作机制。按照《指引》要求,根据内设机构改革后检察业务办案专业化的思路,分别按照不同业务类别,制定相应考核指标,形成同部门采用同标准的考核体系。同时,在条件成熟时,由市级以上检察院制定本地各级院不同业务条线的检察官业绩考核制度,分别对各业务条线的检察官办案业务绩效进行统一考核,使员额检察官既可以横向对比又可以纵向对比,进一步激发检察官干事创业的热情,促进各项检察业务提质增效。

二是构建“固定系数+浮动系数”办案工作量权重系数体系,使刑检部门考核更加客观、公正。设置案件权重系数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法,包括考虑影响案件的共性要素和个性要素。可根据共性要素赋予固定权重系数,而个性要素可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设定浮动系数,最终权重系数为固定系数与浮动系数之和。其一,根据案件普遍性特征设定固定系数。包括案件类型、办案团队配置等,各系数相乘得出固定系数分值。检察官办理每一件案件所遇到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同类型的案件也存在个体差异,但整体来看,同一类型的案件可以在依托大数据分析研判的基础上赋予同一系数。构建以案由为体系的固定系数,可先确定一个基本分值,再根据基本分值确定其他的系数分值。其二,考量案件性质、流程等特殊性案件因素设置动态浮动系数。浮动系数可以根据案件办理情况累加适用。可考虑系列案件、疑难复杂案件、重大敏感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案件、涉外案件、检委会讨论案件以及发送检察建议等因素进行设置。如,可按犯罪嫌疑人人数相应浮动加分,如犯罪嫌疑人人数大于等于三人、罪名个数大于等于三个时,每增加一名被告人或一个罪名可增加相应分值;参与检委会讨论案件、办理涉众型犯罪案件、发送检察建议等也均可赋以相应分值。另外,对于特别复杂的大要案,可通过检委会会商,确定相应的分值。多个办案组共同办理的,先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分值,再行区分各办案检察官业绩。

三是依托大数据平台分析测算案件权重系数。具体实践中权重系数的确定,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大数据平台进行科学、客观测算后得出。案件权重系数测算既要兼顾测算过程的逻辑自洽性和精细化,追求科学合理,又要考虑现实情况和可操作性,力求简单易行。需要从难易程度和工作投入等方面入手,通过对大数据的深入挖掘和充分运用,并结合对关键因素的考量和细化,科学设置权重系数。例如,有检察机关在案件权重测算探索过程中,结合当地案件办理的具体实践情况,对历史数据进行综合研究,采用包括“主观赋值法”“梯度下降法”等多种方法对案件权重进行试算。经多轮试算观察发现,利用“梯度下降法”分析各员额检察官在一个统计期间内办理的各类案件情况,建模测算出案件办理的平均有效工作时间,再借助“德尔菲法”(也称专家调查法)对测算结果进行评估、优化,是现阶段测算案件权重系数比较合适的一种思路。各地检察院刑检部门办案实际不同,采用的测算方法也无法完全一致,但都应坚持三项原则:其一,科学选取衡量要素。可借鉴区分案件情况确定分值办法,根据本地办案实际情况选取审查报告、案卷、罪名等要素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依托大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改进调整,止于至善。其二,科学分配要素权重。根据已设定的各个影响工作量的要素,由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对近年来办结案件中相关要素进行科学评价和统计,并结合大数据进行全面分析、比对、论证,科学设定各要素所占权重,并将这些权重数据作为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内部管理和运行的内置程序,个案的实际认定绩效按各要素所占权重折算后求和得出。其三,科学调整动态因素。实践中,影响案件办理的因素非常多,要素权重的设定在个案中可能不合理,检察官如认为系统认定的权重系数与其实际工作量相差较大,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可予以动态调整,必要时报上级案管部门备案,以充分体现从严掌握与科学调整的有机统一。

(作者分别为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官助理)


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 廖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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